YULING88 发表于 7 小时前

检方决定不起诉18年前“4人入室抢婴贩卖案”买家,被抢孩子母亲:将申诉

7月7日,山东泰安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对“4人入室抢婴案贩卖案”中的买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其原因是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该案中2006年被抢卖的姜甲儒,如今已经19岁。9日下午,姜甲儒的母亲乔守芬对极目新闻记者表示,会进行申诉。
乔守芬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她在8日当天收到了检察院寄来的邮件。打开后才得知是不起诉决定书。乔守芬提供的这份文书显示,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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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这个结果很失望,我们已经和律师商量了,会进行申诉。”乔守芬告诉极目新闻记者,2006年12月,4人闯入其山东泰安的家中,抢走了当时才8个月大的姜甲儒。此后她寻找十多年,才找到姜甲儒并与其相认。
乔守芬后来得知,因为买家父母两人长期在外打工,姜甲儒从小成为留守儿童,成长的生活环境并不好。目前孩子正在山东上大学一年级,跟家里人相处也非常融洽。这两天,乔守芬正在跟律师商量准备材料,进行申诉。
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006年11月左右,得知刘某强夫妇想抱养一个男孩,曾某孩与吕某东、王某勇等人于2006年12月4日凌晨,闯入姜甲儒家中,通过暴力手段抢走8个月大的姜甲儒,后以286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强夫妇。
2024年1月,姜甲儒与亲生父母成功认亲。2025年4月2日,“山东4人入室抢婴案”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当天下午6时30分,庭审结束,法院未当庭宣判。乔守芬称,目前仅收到检察院关于买家不予起诉的文书,抢婴4人判决结果未出。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的追诉时效制度,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其中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本案犯罪之日发生在2006年,目前已过追诉时效。
对于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付建称,姜甲儒的生父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请求提起公诉。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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