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转租房屋后发生火灾致1人死亡,房东称房屋变“凶宅”起诉索赔共10万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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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7 | 回复0 | 2025-9-25 11: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英国 Technicolor SA

辽宁女子刘某租下房屋后,又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后来房屋发生火灾致一人死亡。事后,房东以房屋火灾造成损失以及有人死亡致房屋变“凶宅”为由起诉刘某索赔。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赔偿1.7万余元后,刘某提起上诉。9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图


法院文书显示,李某在辽宁灯塔市有一套面积68平方米的房屋,2024年3月1日,李某与刘某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刘某,租期一年,租金5000元。双方约定未经出租人许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及私自拆改该房屋。不过,刘某在租赁期间,未经李某同意将房屋租给案外人韩某。同年6月16日,房屋突发火灾致韩某死亡,屋内部分设施、物品被烧毁。后经评估公司评估,房屋因火灾造成损失总价为8718元,评估费2000元。


事后,李某将刘某起诉至灯塔市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0万元。李某认为,刘某租赁期间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房屋租给案外人韩某,房屋突发火灾不仅导致屋内部分设施被烧毁,还造成一人死亡,导致房屋变成“凶宅”,严重影响日后房屋的出租、出售及使用,房屋价值贬损。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刘某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对李某主张房屋因火灾造成损失的诉求,本案中刘某违反约定将房屋转租给案外人,房屋发生火灾致案外人死亡、案涉房屋设施受损,刘某应承担李某房屋损失的违约责任。李某房屋因火灾造成损失经评估总价为8718元,应由刘某赔偿。


对李某主张房屋贬值损失的诉求,法院认为,在日常生活中,住宅内发生非正常人员伤亡事件,从客观上讲,会造成人们的心理芥蒂和阴影。现实中,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买卖双方均有不同的消费心理和对房宅是否吉利存在不同的消费预期,从一般人角度出发,对发生过人员死亡的房屋会存在忌讳和心理负担,进而对房屋的使用价值造成一定的影响,故案涉房屋的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718元。刘某事后提起上诉,称自己不该承担房屋贬值的损失。9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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