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口头约定“一方不用管娃”有效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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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9 | 回复0 | 2025-8-8 15:5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俄罗斯

父母离婚时口头约定孩子由一方抚养并承担全部费用,另一方就能“甩手”不管吗?8月8日从恩施州来凤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


来凤法院


去年3月,女子李某与田某协议离婚,约定两人的婚生女豆豆(化名)由李某直接抚养,父亲田某可在寒暑假接走孩子。双方口头约定,豆豆的抚养费由李某独自承担。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写入抚养费负担条款,但对房产分割及李某需向田某支付10万元补偿费等事宜,进行了详细约定。


今年4月,女儿豆豆将父亲田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过去一年(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的抚养费,并主张未来每月支付1000元。田某以“离婚时口头约定好由李某负担抚养费”及“自身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


对于李某与田某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由李某负担”的口头约定,法院确认有效。承办法官介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法律允许此种约定。


鉴于当时李某的抚养能力未被证明明显不足,法院对豆豆要求田某支付过去一年抚养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另一方面,口头约定虽有效,但非“免付金牌”。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的合理要求。


结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李某独自抚养豆豆并承担房贷,经济压力较大。且随着成长和物价上涨,生活教育成本必然增加。田某所谓“经济困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参照相关标准,判决田某自2025年4月起,每月支付豆豆抚养费783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法官提醒,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离婚或彼此间的任何口头、书面协议而彻底免除。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需以保障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涉及子女抚养费的重大安排,应尽量在书面离婚协议中清晰载明,包括支付主体、金额、方式、期限及未来可能调整的条件等,减少后续纠纷。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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