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嫁入村里,竟因丈夫“离婚再婚”无法享受权益?公益诉讼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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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 | 回复0 |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伊朗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其中,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完善村民自治章程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凸显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督促作用,协同推动属地政府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章程,强化新颁布法律的宣传教育,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2024年7月,天府新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天府新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的村民自治章程第五条规定“离婚再婚,原配偶户籍在本组的,再婚配偶户口迁入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


经实际了解,该街道办事处其他村同样存在类似规定,且再婚配偶户口迁入的情况绝大多数是女性。外来妇女嫁给本村离异男性后,因上述规定而无法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引发众多诉讼争议。


天府新区检察院邀请新区政法委、街道办、民政部门以及“益心为公”志愿者、法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开展座谈,就村民自治章程规范的法律法规依据及进一步规范举措进行论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该街道办事处8个村的村民自治章程与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实质损害了农村妇女权益,应当予以修正。


2024年7月30日,天府新区检察院向该街道办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基层监管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修订完善辖区内8个村村民自治章程,消除和防止损害妇女权益等问题。该街道办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进行整改,组织8个行政村召开会议修订村民自治章程,经过代表大会、公示等程序,该街道办8个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实施方案》均已正式实施,案涉问题均得到整改。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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